标准解释是指由特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对标准及其内容的适用问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说明的行政行为。《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环保法规解释(包括标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作出法规解释的情形:
1、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2、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4、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局函的形式作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标准咨询是指社会公众或组织与标准管理部门、研究机构、有关专家之间就与标准有关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和解答的活动。标准咨询可采用电话、信函等形式进行。与标准解释不同的是,标准咨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